公积金

住房公积金

    项目 住房公积金
    政策文号: 武汉市人民政府文件武政[1998]98号
    发布时间: 2003年8月15日
    实施时间: 2003年8月15日
    企业: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缴存工资总额的8%—12%
    个人: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缴存工资总额的8%—12%
    享受条件:
    1.购买、建造、翻修、大修自住住房;
    2.离休、退休的;
    3.完全丧失劳动能力,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;
    4.户口前处所在市、县或者出境定居;
    5.偿还购房贷款本息;
    6.房租超出家庭收入的规定比例;
    贷款标准:
    1.房款总额的70%;
    2.总额不超过30万元;
    3.贷款给度=夫妻双方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之和×12个月×35%×贷款期限;