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积金
住房公积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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项目 住房公积金
政策文号: 武汉市人民政府文件武政[1998]98号
发布时间: 2003年8月15日
实施时间: 2003年8月15日
企业: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缴存工资总额的8%—12%
个人: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缴存工资总额的8%—12%
享受条件:
1.购买、建造、翻修、大修自住住房;
2.离休、退休的;
3.完全丧失劳动能力,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;
4.户口前处所在市、县或者出境定居;
5.偿还购房贷款本息;
6.房租超出家庭收入的规定比例;
贷款标准:
1.房款总额的70%;
2.总额不超过30万元;
3.贷款给度=夫妻双方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之和×12个月×35%×贷款期限;